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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

来源:康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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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

【案情简介】张大爷和李大妈是一对再婚几十年的老夫妻。张大爷再婚前无子女。李大妈再婚前育有一子小李,再婚后未生育其他子女。20142月,张大爷的住宅被征收,因行动不便,张大爷便委托李大妈的儿子小李去领取了征收补偿135万元。小李领取补偿款后交给了李大妈。一个月后,张大爷找李大妈要钱时,发现李大妈处只剩下80万元,对于另外55万元的去向,李大妈开始支支吾吾,后来一口咬定是自己花掉了。因小李平时不仅嗜赌如命,而且赌资巨大,故此,张大爷怀疑那55万元是被小李赌博输掉了,于是多次要求李大妈将剩下的80万元交给自己保管,李大妈不肯,于是,张大爷一纸诉状将李大妈告至法庭,以李大妈有隐藏、转移征收补偿款为由,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135万元。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大爷的请求,依法对征收补偿款进行了分割。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是201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征收补偿款135万元,属于张大爷和李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大妈既未能合理说明55万元征收补偿款的去向,又不肯将剩余的80万元交给张大爷保管,存在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依照上述规定,判令对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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