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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某涉嫌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作者:党稳信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19 浏览量:0

本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关于王某某涉嫌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党稳信担任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现根据法律规定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检察官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对于本案的事实,201745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和好友李某某、尚某某及不熟悉的其他两人在宝鸡市某某县药王洞巷子南纸上烤鱼吃饭喝酒,李某甲给李某乙敬酒时,双方发生纠纷,李某甲叫来三人,一人拿一啤酒瓶来打李某乙,王某某去劝架时被这三人打伤,后王某某被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第二天转至宝鸡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手食指皮肤裂伤。出院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某去东北办事,其朋友宋某某和对方继续协商,回家养病期间,宋某某拿来7万元给王某某,说是对方齐某某赔偿3万元,乔某某赔偿2万元,高某赔偿2万元。王某某即放弃某某县公安局出具的伤情鉴定委托,自愿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被告人王某某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和目的。即:犯罪人可以不讲任何理由,不具有任何前因,直接故意非法强索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非法占有的动机和目的,索取财物的目的只是为了自身合法利益,如:为了追索赔偿、追讨劳动报酬、追索债务等,而使用了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通过调查,任何人都无法否认的事实是:王某某被打,明显存在损失,而且损失巨大,齐某某、乔某某、高某明显构成侵权,侵害了被告人人身健康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显然王某某完全有理由索赔,有权利索赔,索赔的范围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除了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果进行伤残鉴定还包括伤残赔偿金。任何一个讲道理的人,在自己伤害别人的人身健康后,都会主动表示赔偿。显然王某某的心理是索赔,是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即使在索赔过程中出现一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也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可能发生的,除非他不正常。民事纠纷双方是完全有权利协商处理的,调解是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律提倡的。我们不可能要求所有的人都去具备法学家的冷静心理,都去到法院起诉,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索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属于要约,同意赔偿是承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那么,本案收割机被撞坏后,双方通过中间人进行协调,最终达成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法的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王某某显然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何况王某某本人并未直接参与调解,是朋友居间调解。根据刑法理论,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强索财物的目的不违法,被告人就不具有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即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三、  王某某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指控王某某以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为借口,敲诈齐某某赔偿3万元,乔某某赔偿2万元,高某赔偿2万元。这种语言表达从逻辑上讲是错误的,隐含的含义是王某某身体没有受到伤害,损坏事实是王某某虚构的。通过调查可证明损坏和损失确实存在,有事发当天报警记录、医院病历、医药费等证明。那么任何一个公民身体受到非法伤害显然都是会要求赔偿的,索赔是权利。公诉机关的另外一个含义是任何一个公民身体受到非法伤害要求赔偿的话都不能协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否则就构成敲诈,这显然也是错误的。首先,作为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是不会受理的,根据公安部规定公安机关不准插手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只受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其次,法律没有规定所有民事纠纷都必须到法院处理。如果这样的话,法院肯定不原意,会承受不了。再次,法律没有规定出事后一律不准协商,都到法院起诉。敲诈勒索罪从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对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采用的是要挟的方法,根据新华词典:要挟是指依仗某种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需求。而在本案中,最终协调成功,王某某根本不在现场,就连王某某的朋友宋某某在协调过程中,从未和对方争吵或者说是动手,调解结果完全出于双方自愿,王某某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

四、 关于本案的性质。

本案不应定罪!伤害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是侵权法调整的范围,谈到赔偿数额的多少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认为数额太高,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将一个十分简单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追究法律责任,违背了刑法的价值取向,对此类行为定罪不符合刑法的补充性、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商法等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才应由刑法加以调整);将一个十分简单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的被害人都当作犯罪嫌疑人关押起来明显是在滥用国家赋予的公权力,是公安机关在打击报复,违背了党和政府公正执法、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综上,该案是一起民事纠纷,请检察机关不予逮捕王某某。


                        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 党稳信

                         2017年1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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