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毅律师

阮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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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成功代理“学生打架,学校担责”一案

来源:阮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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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代理“学生打架,学校担责”一案



争议事实:



刘某和张某系某中学初二(四)班同学,且为同桌关系。2014123日,张某刚买的苹果手机在教室丢失,便向刘某询问是否是她拿走了,两者因为言语不和产生了肢体冲突,其间张某不小心将刘某推到在旁边同学黄某的课桌角上,刘某头部当即血流不止。由于刚好是放学时间,老师不在,同学大多数也先回家去了,黄某立即将刘某送至附近医院就医,并联系了刘某父亲。事发后,刘某父亲曾多次要求校方、张某家长赔偿损失,但均因赔偿总额及各自承担份额未能协商一致而搁置。遂,刘某父亲委托了阮毅律师介入,于20141223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张某监护人及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开庭经过:



201524,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阮毅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人张某担责已不证自明,而某中学对其学校的学生有教育、管理及保障学生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无论是上课时间与否,只要是学生上学期间在其校园内,被告某中学就有无法推卸之义务。具体到本案中,事发时间老师并没有在场,事发后也是黄某同学将刘某送至医院且联系其父母,学校方面没有起到任何的防范于未然及事后救助义务,显然存在严重过错。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阮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张某监护人及某中学分别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期内两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提醒:



学校不但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同时还需要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校方应当加大此方面的重视力度,增强在校工作人员特别是老师、保安的法律意识,进行合理有效的风险防范;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更是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小孩的教育,不但重视其智育方面的提高,也要培养其与他人和睦相处的习惯,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监护人责任保险,即当自己抚养的未成年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将在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监护人可以选择性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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