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镇市**硅厂案件诉讼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关于清镇市**硅厂案件诉讼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基本情况:
清镇市**硅厂于2000年1月24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双方于次日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00年1月25日至2001年1月25日。由于清镇市**硅厂没有如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情况特殊,经借款人申请,双方又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将清镇市**硅厂的借款期限延展至2002年1月15日。展期届满后,清镇市**硅厂仍无法归还本金及利息,遂双方于2002年7月18日签订《资产抵押偿债协议》。根据该协议,清镇市**硅厂将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工业、划拨)用于抵押偿债。但清镇市**硅厂一直以该土地使用权证所标明的土地面积有误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农村信用社多次请求履行协议无果(有该厂负责人石**分别于2008年9月15日及2013年4月27日以个人名义签字的《通知》为书证)。
其他情况:
根据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清镇市**硅厂为私营独资性质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可以且应当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且仅以其公司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特殊情况,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但分析人员通过查询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该网站显示清镇市**硅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参考条文:
《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法律风险:
如果法院认定清镇市**硅厂为企业法人即独立法人,且营业执照已经吊销,该主体已经消灭,就存在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农村信用社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
法律意见:
一、应当说法院认定清镇市**硅厂为企业法人的法律风险并不明显,因为可以通过最新的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作为证据,证明清镇市**硅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法院一般会以最新的查询登记结果为判案依据,即使该厂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仍可以《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为依据,要求清镇市**硅厂的负责人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诉讼技巧及注意事项:
(一)以清镇市**硅厂为第一被告,石**即该厂负责人为第二被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庭审中,坚持要求法庭以最新的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作为依据认定案件事实,在适用法律上建议法庭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毅
二0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