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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综合,房产纠纷,公司企业

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胜诉

来源:詹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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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获得胜诉,案件的标的额不大,但案件的胜诉却具有积极的意义。笔者经过多年的办案,发现很多时侯,当债务人是公司时,公司的股东早已转移公司资产,债务人公司实质是“空壳公司”,债权人要想清收回债权会变得非常困难。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获得胜诉,案件的标的额不大,但案件的胜诉却具有积极的意义。笔者经过多年的办案,发现很多时侯,当债务人是公司时,公司的股东早已转移公司资产,债务人公司实质是“空壳公司”,债权人要想清收回债权会变得非常困难。这时,需要债权人的代理律师积极探索实现债权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
【詹健律师提示】
在分析案件时,律师需要具有非常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要勇于探索办案的新思路,拓宽清收途径,才能最终帮债权人实现债权。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A公司与被告深圳市B公司存在货物买卖关系,A公司于2010年至2012年间向B公司供贷,B公司未向A公司清偿货款。周XX是B公司 2009年至2012年间的股东,曾于2010年至2012年担任B公司的唯一股东;2013年,周XX将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于潘XX,潘XX于2013 年至今是B公司的唯一股东。
原告委托笔者代理本案。笔者认真研究了整个案情,发现案件的债权存在多方面的瑕疵:所有的订货单、对账单均是传真件;很多收货单只有收货人签名、无公司盖章等等。B公司早已人去楼空,B公司已是空壳公司。笔者认为:原告要想拿到钱,案件首先要胜诉,还要想办法追究B公司实际控制人周XX的责任,以扩大债务人的财产范围。笔者根据案件的代理思路进行细致工作,补强证据,使所有的证据相互印证,为支持诉讼请求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深圳市XXX 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获得胜诉。
【法院裁判】:
一、被告深圳市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A公司货款人民币XX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周XX对被告深圳市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潘XX对被告深圳市B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詹健律师总结的案件的焦点】:
1、主要证据是复印件时,是否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2、债务人(公司)的一人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债务人(公司)的曾经的一人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债务人(公司)的新股东(唯一股东)是在公司债务发生后、债务仍然存续时加入公司的,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詹健律师办案总结】:
1、本案的证据分析收集几经周折,也很能检验一个律师工作是否细致。正因为律师代理工作足够细致,才能最终使得所有证据相互印证,也最终支持了两个一人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省略一系列的办案过程。
2、 债权人的最终目的是收到钱,因此,案件胜诉和执行是密不可分的。债务人有财产,如果案件胜诉不了,也无用。案件胜诉,但苦于债务人无财产,执行不到,债权人的目的也实现不了。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着上述两环节展开。
3、 货物买卖的当事人,一定要规范交易环节,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很多证据是传真件,无法核实原件)导致败诉。有几点建议:要求签收货物人写全名,定期进行对账(要求交易方盖章对账)。
4、 当主要证据是复印件时,一定要想办法收集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5、 面对有瑕疵的证据,一定要做到多看、细看、补强证据。细节影响胜败。
6、 债务人(公司)一人股东是否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公司曾经的一人股东将股权转让了,是否还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公司)的新股东(唯一股东)是在公司债务发生后、债务仍然存续时加入公司的,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股东不是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当这个一人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混同时,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追究一人股东责任时,要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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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詹健
  • 执业律所: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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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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