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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出差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亡?

来源:肖兰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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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员工指派到异地出差,而该员工在异地发生非员工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亡?本案的情况是A店个体户是一家东莞市本地经营玻璃、门窗等制作、加工和销售的个体户。A店的经营者于2017年承包了云湛高速化州路段的房建工程,并将该房建工程的铁栏杆制作和安装分别分包给了两个包工头负责,同时指派了员工刘某去工地监工,负责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17年9月的某一天,刘某在高速路段桥下与一辆客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刘某发生事故后,刘某家属向A店注册登记地点的管辖人社局(东莞市)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依法受理并向相关人士包括A店经营者、工程发包方、两个包工头、技术人员、刘某妻子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制作了调查笔录,在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人社局作出了第一次的认定结果:该事故不属于工伤。

刘某的家属依法向管辖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第一次的认定结果,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在双方第一次庭审中,由于A店经营者与刘某在刘某事故前一天有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内容对经营者不利,及其他因素,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第一次认定结果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A及经营者系于一审败诉后委托本律所本律师,在本律师通过帮助其梳理案情、寻找证人证据之下,本案经历了二审发回重审、再一次一审、二审、再审,目前社保局重新作出认定后,又再次进行审理的情况。因本案尚未审结,在此着重讨论:什么情况下构成工伤、什么情况不构成工伤?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认定工伤的三个因素非常重要,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员工异地出差过程中发生事故要着重审查:1、是否属于“因工外出”,且因工作原因受伤;2、是否是上下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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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肖兰燕
  • 执业律所: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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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19*********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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