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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倒卖假发票获利案

来源:肖兰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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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开始,被告人梁某在东莞市樟木头镇从王某处购买假发票用于倒卖获利,出售发票约180000份,其中向被告人晏某出售约10000份。2014年初,晏某在东莞市樟木头镇振通汽车站附件路段以45元的价格向刘某出售发票289份,之后,刘某向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出售发票200份。同年12月,刘某以同样的方式向晏某购买了发票3650份用于出售。随后,民警从刘某身上缴获发票3739份,从梁某住处缴获发票188300份。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梁某、晏某、刘某的供述笔录,证人冯某、贺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假发票一批,手机三部,发票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按人梁某、晏某、刘某无视国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00份以上,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追究刑事责任。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某家属委托后,受律所指派担任刘某辩护人,积极会见刘某,了解案情,并在检察院阅卷,研究本案卷宗的证据。

辩护人依法提出本案被告人刘某存在自首情节,属于初犯,且认罪和悔罪态度良好,及其家庭情况的综合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成功获得法院的较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处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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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肖兰燕
  • 执业律所: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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