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严X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被告:潘X
被告:赖X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
被告:XX电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2010年2月起,第一、二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60万元,2011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并承诺2个月内归还,三、四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愿意为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至借款到期日,第一、二被告没有依约归还借款,也没有支付利息,第三、四被告也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故请求判令:1、第一、二被告偿还借款160万元,并支付利息;2、第三、四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答辩称:1、原告于2010年2月起陆续以高利贷方式向被告出借160万元属实,但我方实际收到的款项为1542250元,并非160万元,借款后潘以存款方式已向原告归还了2116950元,另还以现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近几十万元,按照法律允许的利率计算,被告已不欠原告任何款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四被告在落款时间记载为2011年10月29日的借条上的签名、盖章均属事实,但该借条系原告要求,为其作为其他债权人挡箭牌使用依据而事后出具,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第三、四被告为本案债务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禁止性规定,故担保无效;4、借条约定的月利率2。5%过高,高出部分应属违法。
原告……
被告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