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

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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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来源:杨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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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严X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

被告:潘X

被告:赖X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

被告:XX电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称:20102月起,第一、二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60万元,201110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言明向原告借款160万元,并承诺2个月内归还,三、四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愿意为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至借款到期日,第一、二被告没有依约归还借款,也没有支付利息,第三、四被告也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故请求判令:1、第一、二被告偿还借款160万元,并支付利息;2、第三、四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答辩称:1、原告于20102月起陆续以高利贷方式向被告出借160万元属实,但我方实际收到的款项为1542250元,并非160万元,借款后潘以存款方式已向原告归还了2116950元,另还以现金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近几十万元,按照法律允许的利率计算,被告已不欠原告任何款项,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四被告在落款时间记载为20111029日的借条上的签名、盖章均属事实,但该借条系原告要求,为其作为其他债权人挡箭牌使用依据而事后出具,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第三、四被告为本案债务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禁止性规定,故担保无效;4、借条约定的月利率25%过高,高出部分应属违法。

     原告……

     被告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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