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天发律师

卢天发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安庆

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企业,涉外纠纷,综合

138-5560-6727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老叟卖房毁约担责须负代价

来源:卢天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6
人浏览
案情简介

余某现年72周岁,与妻子共有两套住房。201314日在某房产中介将其中的一套住房卖给了吴女士,双方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房屋售价共计36万元。此时正值“国五条”出台之际,因此余某督促吴女士尽快办理资金托管及相关的过户手续。遂在315日在中介人员的陪同下,余某夫妇及吴女士一起到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双方等待过户的过程中,余某突然以在签订《售房协议》时只有其本人签字,其妻未签字且妻女都反对其卖房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吴女士觉得很无辜也很无奈,相关的买房手续都办理好了,余某突然反悔,反而自己成为被告,更是气愤有余。

笔者接受了吴女士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案情分析:

1、本案的关键是在签订《售房协议》时,余某妻子是否同意卖房或者是否得到其事后追认。如果吴女士没有证据证明余某妻子同意卖房或者得到其事后追认,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民通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取得一致意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如果吴女士有证据证明余某妻子同意卖房或者得到其事后追认的,那么该合同应该有效。在同吴女士的沟通中,得知余某妻子在315日也一起到房产局,并且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所以笔者前往房产局调取了资金托管的相关材料,以证明余某妻子知道卖房并且同意签字确认。

2、另外,我们在确认余某妻子同意卖房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售房协议》,并且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目的是给余某施加压力。

3、在庭审发表了以下意见:1)吴女士(被告|反诉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交易地方税申报核定表》等证据足以证实余某卖房是与妻子协商一致的结果。因为在315日妻子一起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及二手房资金托管手续,并且在上述材料上已签字确认,并没有表示异议,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看,其妻知道且同意余某卖房的。退一步讲,即使在签订《售房协议》时,其妻不知情,但事后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也是一种追认行为。2)、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余某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表明其不愿履行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金35000元。

4、在证据面前,余某不得不承认,主要原因是在买房后得知所在地区要拆迁,所以不愿卖了。

结果:

在法院的调解下,考虑到余某70多岁,且已离婚,孤苦伶仃一人,为了避免新的问题出现,双方同意由余某支付30000元给吴女士,解除合同。

以上内容由卢天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卢天发律师咨询。
卢天发律师
卢天发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524 万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绿地迎江世纪城LOFT2号楼5层(恒大绿洲对面)
138-5560-6727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卢天发
  • 执业律所: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8*********90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安庆
  • 咨询电话:138-5560-6727
  • 地  址:
    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绿地迎江世纪城LOFT2号楼5层(恒大绿洲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