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宗伟律师

刘宗伟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单位未签合同不买保险还拖欠工资,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差额胜诉

来源:刘宗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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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向XX2013911日到被申请人重庆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上班,从事司机工作,月工资为2950元。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20145月工资2950元至2014614日未支付,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向XX委托刘宗伟律师后通过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拖欠的5月份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差额。
    二、接受委托,积极分析案情:
    该案件系申请人向XX2014614日委托刘宗伟律师办理,刘宗伟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首先,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950元。再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3600元。
    三、开庭审理:
    2014619刘宗伟律师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工资2950元。201484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刘宗伟律师向仲裁庭提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证据,刘宗伟律师认为:第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被申请人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申请人申请人受被申请人的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申请人实质上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6条、4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950元。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3600元。
   四、仲裁裁决
    经过庭审的双方举证质证及其辩论和最后陈述,仲裁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特别是听取并采纳了刘宗伟律师的观点。201482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九劳人仲(2014)第991仲裁裁决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710日解除。由申请人重庆XXX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向XX经济补偿金2950双倍工资差额23600元,合计26550此款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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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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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宗伟
  • 执业律所: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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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D7二号楼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