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打的借条有效or无效?
【案件回顾】苏某与牛某本为男女朋友关系,苏某平时喜欢喝酒。在共同生活期间,苏某陆续向牛某借了12万元,2013年3月两人分手。同年3月12日,苏某酒醉后给牛某写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牛某现金拾贰万元,还款日期2013年8月15日。”该借条主要内容由牛某书写,苏某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和落款日期。之后,因苏某未按期归还借款,牛某将苏某告上法庭。对此,苏某辩称,他不清楚此事,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出具的借条,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牛某诉求。【案件判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苏某向牛某借款12万元的事实有苏某签名确认的借条为证,虽然借条的主要内容由牛某书写,但苏某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书写了还款日期和落款日期,应视为对该借条内容的认可,借款事实成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喝酒与否均应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认知,本案中涉及的款项分为多笔借出,没有证据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借条中的款项未实际发生,苏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令苏某偿还牛某借款连本带息12.6万元。【法官说法】如果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那么就应当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具有预见性,因此,醉酒后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能以醉酒为由逃避责任。不过,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当时对方当事人乘人之危,或相关的合同显失公平、当事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民事行为
2015-08-21
聘请律师的十三个误区
误区一、自认为不需聘请律师帮助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有这种人,自认为法律无非只是一些死条文,像照镜子一样,翻翻法条就可以得出答案来,聘请律师是多花钱,是多余的。抱有这种认识的人,很可能是他们曾经经历过官司并聘请了律师,结果“输了”,其就不分青红皂白简简单单地将责任归结到律师的身上——律师不中用。其实,有的案件并不复杂,但诉讼的结果却很复杂,看似对你很有利的,法院判决结果与你的预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期望是否有法律依据、你有哪些过硬的证据,还有对诉讼本身是否有个正确的认识、代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工作是否有专业特长等等。另一种情形就是有些人也接触过法律或官司没有聘请律师,而且有成功的经验,这样就盲目自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总认为法律或官司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情,翻翻法条就可以解决。事实上,抱有这种认识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工作,许多法律程序和时效都是一驰而过不可逆转的。不提诉讼技巧的话,再说,法条和法的应用更是两码事。如果自己茫然行事,势必十分危险。误区二、案件不进入诉讼甚至法庭审理阶段不请律师很多当事人人认为案件不进入诉讼就没必要聘请律师。其实,在平时一遇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花费不多的咨询费(很多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不收谘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浪费,实为明智之举。有的当事人认为案子进入法庭审理才需要聘请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民事行政案件从立案时起当事人就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电视电影中唇枪舌战于法庭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护,错过调查取证及采取对策的时机。尽可能早的委托律师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误区三、等到出事后方想到要聘请律师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都是等到万不得已或者事到临头时,方才想起要聘请律师帮助。要知道,美国有个权威统计机构统计,事后补救的代价是事前预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他们喜欢将大把的钱扔在请客吃饭、唱歌、跳舞上,动辄数千上万,但要花钱聘请个能为自己遮风挡雨、防范未然的律师却很是舍不得。他们宁可出事后再花大血本去聘请律师,也不愿花小钱防灾免难。没有预防的概念,只是一味将所有都寄托在事后的补救上。不到我不得已或者病入膏肓的时候,绝不肯花钱咨询或聘请合适的律师。要知道,有些“病”一旦染上,再高明的良医也是回天无术的。切记,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事后解决问题的成本,无论从时间金钱上,还是经济、精力、效果……。误区四、对律师作虚假陈述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后果的出现。误区五、盲聘社会黑律师什么是律师?恐怕很多人的认识大都比较模糊,以为名片上印着律师头衔或自称为律师的都是律师;某些单位在招聘时将公司专职法务人员称作律师,其实这些都是误解。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也就是说,只有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俗称律师执照)的才是真正的律师。律师执业证每年都须年检注册,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受行政处罚,没有经过年检注册的,也不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而目前社会上冒充律师名义办案的“黑律师”甚众,不仅乱收费用,办案质量也相当低下,严重扰乱着法律服务市场。误区六、非知名律师不聘一些当事人受到各种媒体的影响,无论遇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知名律师。律师出了名仅表示他被众人所知晓,而其擅长的业务领域、办案的水平并不会因为出名而发生质变。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知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擅长这个领域、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贵的律师费用。与此误区相类似的还有非高学历律师不聘;非高职称律师不聘;非年长律师不聘。误区七、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些朋友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一些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律师甚至会连委托协议也没有,仅仅给律师签了几份委托书。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误区八、非包打官司的律师不聘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答复“能”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而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说明正在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因此,律师最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初步判断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反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承诺。误区九、律师收费越低越好有的当事人在寻找律师时喜欢“货比三家”,然后自认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最终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这其实并不是聪明的做法。因为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而不是衣服、家具这种显然可以“物化”的商品。律师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并预先估算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只是恶意竞争,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如果把打官司比作打仗,则律师如同战士,虽不会因“军饷”哗变投敌,但是否勇往直前,则不得而知。误区十、只要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操心。而实际是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保持和谐、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责任定期以电话或会面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主动向律师提供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清楚地明白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减少损失是有很大帮助的。误区十一、只要知道法律规定可以不聘律师法律事务特别是诉讼案件,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究。因此,当事人除非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还是需要聘请律师处理,至少应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很少有人认为看看书就可以自己动手做医疗手术,但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觉得律师不过如此,甚至直接打断律师问询,“我只问这个问题”、“那跟这没关系”、“你只要告诉我法律依据哪一条。。。。。”。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答复只能是初步判断,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因此观点大同小异,只有在受理后律师才会结合证据全力研究细节问题。当事人据此认为“案情很简单”、律师“只是动动嘴皮子”,觉得自己也可以胜任,其结果更可能因小失大。误区十二、败诉的律师水平不行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取的利益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离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理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使用严重不当,那么说明聘请的律师是有一定失职的,此种情况可以考虑更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困难,律师也在不利局面下尽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分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事实上,没有律师不希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也同时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更换一个对案件毫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更是不明智的。误区十三、看“工龄”请律师民间有个不成文的习惯,“老医生”、“老教授”、“老律师”似乎这几个职业都是越老越吃香。“我作律师N年了……”,当事人自然会认为“律师越老越吃香”。实际上,律师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师既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又要有充沛的精力还要时刻把握法制动向,在满足不断勤奋好学的条件下,才有越老越吃香的可能。如果单单从年龄上来划分的话,大概是在30岁在50岁之间的律师,比较有社会阅历、办事沉稳、年富力强一些。经验是否丰富,时间不是最主要的考察指标,而应该是办案经历和办案总结。法律方面的经验并不都是有用的东西。一个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老律师,虽然工龄不小,充其量最多也只能算是老而不辣的姜罢了。
2015-08-21
男子离婚时隐瞒真实收入法院判决提高女儿抚养费
一桩普通的离婚案件,却引出女儿状告生父。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李某为何在协议离婚时仅答应承担每月500元的子女抚养费?女儿小小(化名)又为何怒将生父告上法庭?日前,重庆一中法院判决了这起增加抚养费的案件,判决李某将子女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2013年12月16日,在重庆担任建筑设计师的李某与妻子王某在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二人的婚生子女小小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离婚后,王某偶然得知李某离婚后在某建筑规划公司重新入职且月入过万,便向李某要求提高小小的抚养费标准,被李某拒绝。小小遂以李某离婚时隐瞒真实收入,抚养费未参照“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将抚养费提高到每月4000元。一审被判驳回诉求后,小小又上诉到重庆一中法院。在二审法庭上,李某辩称,离婚前,自己因在医院查出患病才从原单位离职,离婚时处于失业状态,收入仅有每月1000元左右的失业保险金,并未隐瞒真实收入。现在虽然重新就业,但是病并没有完全治愈,工作也不稳定,负担能力较低。此外,李某认为离婚时所达成的生活费协议已经足够满足子女抚养所需。因此,李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请求。重庆一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具有重庆市工程技术社会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从原工作单位离职前,李某2013年1月至7月总收入超过三十万元。2013年7月,李某被查出患病后从原单位离职治疗,至今仍未治愈。2014年2月,李某重新入职,月平均收入近万元。另查明,李某在离婚时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34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在与王某离婚时达成了关于抚养费的协议,但是协议时李某处于离职状态,王某也不知道李某的真实收入,现李某重新就业,负担能力较强,小小以此为由要求增加生活费数额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考虑到李某所从事的建筑设计行业的工作性质和收入水平以及其患病至今未治愈等客观情况,并综合考虑小小住所地人均消费水平和小小的生活所需,2015年1月7日,重庆一中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李某自2014年4月起支付小小每月生活费1000元至小小独立生活时止。(文中所有人物均系化名)法官说法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为月总收入的20%至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正当理由,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法庭考虑即便李某的刻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王某可以通过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但是小小的抚养费协议也是在隐瞒真实收入的基础上达成,如不予增加显失公平。李某离婚后的新收入水平与离婚调解所依据的负担能力有较大差异,以此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故法庭支持小小的诉求。综合考虑到李某患病未愈、小小住所地人均消费水平和小小的生活所需等情况,法庭作出了上诉判决。来源:重庆市一中院作者:杨青烨张帅
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