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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成功案例

作者:蒙慧西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量:0



                作者:蒙慧西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系购房者,被告(蒙律师代理)系卖房者,原告通过中介公司购买被告的房屋,三方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被告签约后反悔不卖房子了,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故成本案诉讼。


原告称:其通过杭州**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简称中介公司)向被告购买购买位于*晖*区*幢*单元*室的房屋,三方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交付定金8万元,10天内正式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买方未能依约签订的,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未能依约签订的,双倍返还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定金交付于中介公司。2014年7月28日左右,被告突然表示不愿意出售房屋,中介公司协调未成,原、被告双方最终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时间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签订正式房屋转让合同,被告均不予理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针对原告的观点,蒙律师提出批驳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1、被告从未收到原告的定金,也没有委托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双方不存在定金合同。被告与中介公司之间签有《独家委托代理售房协议书》,约定委托代理销售总价为人民币103万元,中介公司将房产以人民币92万元的价格介绍给原告,显然违反了约定。《独家委托代理售房协议书》中约定,若出售价格不低于103万元,中介公司可以代被告向客户收取购房意向金,若低于该价格,必须征得被告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收取。《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十六条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意向金”,而不是向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被告从未收到定金,所以定金条款不生效。2、根据原告提供的中介公司通用机打收据证据显示,原告在2014年7月24日向中介支付意向金4万元,而并未支付意向金8万元。我方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收据虽盖有中介公司的财务章,但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了交付意向金的约定,原告应同时提供银行刷卡交易记录予以佐证。否则,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了交付意向金的约定。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提供了银行刷卡凭证证明2014年7月24日确实付了4万元意向金,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的是支付意向金8万元,因为原告未能按时足额交付意向金而构成违约,被告有权拒绝接收这笔款项。因此,是原告违约在先,意向金条款不能转化为定金条款。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在此期间后,若甲方所提出要求,丙方无法接受,致使交易无法达成时,乙方应在1日内将上述意向金如数退还甲方”,根据该约定可以看出,如果被告对于原告所提要求,无法接受,也只是退还意向金而已,不存在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十六条内容系手写,其与协议第一项的打印条款内容相矛盾时,按手写特别条款效力优先于打印格式条款原则,原告应于协议签订当日直接向被告交付定金8万元,而定金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已实际收到该笔款项;退一步说,即便如原告所称,按居间协议约定,定金交付给中介公司即视为交付给被告,但其也仅于当日支付了4万元定金,在此情况下,被告有权拒绝接收该笔款项,定金条款亦未依法生效。


最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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