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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之宝马涉水发动机报废,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作者:蒙慧西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13 浏览量:0

                             Part.1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黄女士打电话为其所有的宝马车向某保险公司咨询续事宜经过电话沟通后保险公司发来短信与黄女士确认投保的险种、保额、保费及赠送洗车增值服务等内容,其他未作约定黄女士确认并依约支付保费保险公司给黄女士寄来保单,保单上除了双方约定的信息外,在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一栏记载着“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保单上有保险公司盖章,在核保处记载“自动核保”。

在保险期间夏天的某一天黄女士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因突降暴雨导致路面积水,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熄火,造成车辆无法行驶。黄女士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出险,无二次启动。保险公司随即派人查勘定损,查勘意见为车辆涉水熄火,发动机有损坏。因保险公司定损金额过低,黄女士提出异议,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符合定损标准的修理厂家或重新定损,保险公司未理会。无奈,黄女士将车辆在4S进行维修,维修后向保险公司索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属于责任免除,不予赔付,双方引发争议

                    Part.2办案过程

一审期间,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定损材料、《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投保单》(以下简称:《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及保险条款,并向法院提出车辆损失的价值及关联性的鉴定,意欲证明车辆损失的金额,辩称车辆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不属于机车车损失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已尽免责告知义务及免责条款已生效等。另外,保险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黄女士与保险公司已就保险争议解决明确选定了仲裁机构,该条款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提请仲裁委仲裁为由于2021年4月驳回了黄女士的起诉。

黄女士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黄女士对《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笔迹鉴定申请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中“黄**”的签名均不是黄女士本人所签。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投保单》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主张案涉纠纷应当提交仲裁解决;事实上,黄女士并未签署《投保单》,保险公司与黄女士之间并未就投保单上的仲裁条款达成合意,双方之间未成立仲裁协议。2021后9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因行政区重新划分后为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以下简称拱墅法院)驳回黄女士起诉的裁定,指令拱墅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Part.3案件处理结果

    在拱墅法院继续审理的过程中,黄女士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黄女士车辆维修费130120元、发动机运输与仓库保管费6300元、诉讼费2902元及笔迹鉴定费4800元,共合计144122元黄女士收到赔付款后撤诉。

                                      Part.4案件点评

本案中,黄女士不存在驾驶不当、二次启动等重大过错或故意行为暴雨是造成黄女士宝马车车损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无黄女士签字,对于合同里既约定了因暴雨造成机动车损失的应予赔偿,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根据保险法,用格式条款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而在双方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黄女士的解释,所以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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