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认定工伤(工亡)如果工伤认定部门认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需要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来源:孙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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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从2013年8月起到莱西某大型企业从事屠宰工作,由于其当时报名时不满十八周岁,以王某某的名义(借王某某的身份证)到企业签的劳动合同。到2013年10月份孙某某已满十八周岁,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变更当时到企业工作时以王某某的身份签的名字,不幸的2013年12月的一天孙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认定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孙某某父母到企业协调时企业说不管没这个人。无奈委托律师认定工伤(工亡),然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认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即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只能暂时中止工伤认定。申请人(孙某某父母)委托本律师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讼要求确实事实劳动关系。然而被申请人(企业)只提交答辩状,不出庭应诉。而申请人提交了证人,工资卡等初步证据,最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确认了孙某某与被申请人(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企业)不出庭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委托人对律师的代理行为满意。目前该案的其他程序正在依法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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