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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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撤回辞职申请?

来源:王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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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员工撤回离职申请

马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职某保洁公司任管道维修工。2016年2月1日马某向某保洁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某保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2月1日在该辞职申请上批示:“批准月底离职,办理手续。”马某主张其于2016年2月24日在修理公共卫生间电路时不慎从修理架摔下导致右腿摔伤,医生建议卧床休息,其将诊断证明和病假条交给公司后回家静养。2016年5月其可下床行走后到公司询问2016年2月到4月工资事宜,被告知因其提出辞职,双方协商一致已于2016年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将2月工资打入其银行卡,因此不同意支付其2016年3月到4月工资。马某认为其于2016年2月1提前30日辞职,该辞职未生效,后在工作期间受伤应属于工伤,其辞职申请依法失效,双方劳动关系应延续,其发生工伤后某保洁公司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2016年3月到4月的工资。

裁决结果:不予支持马某撤回离职申请的主张。

理由:马某未提供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或病假条等能够证明其摔伤的相关证据,仲裁委对其受伤的主张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工伤认定治疗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

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在用人单位未批准前或未满三十日前能否撤回辞职申请?

(一)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若经双方协商,对方同意解除,即可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递交辞职申请,双方对解除事宜进行协商,用人单位未同意劳动者辞职前的这段期间,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应视为辞职意向,近似于合同中的要约,该辞职意向仅得到用人单位同意后才发生法律后果。在此期间劳动者是否属于最终离职属于不确定状态。故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在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前,劳动者有权撤回辞职申请,终止协商,并且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仅需要告知用人单位即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果。

(二)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权是指经劳动关系一方提出,不需对方同意,即可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权利,类似于形成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但上述两条所规定单方解除权的生效时间并不相同,按生效时间可分为三类。第一,即时生效,劳动者可立即决定解除,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即可生效,解除时间为劳动者表示或者推定表示解除之日;第二,告知生效,劳动者需告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生效,解除时间为告知之日;第三,延迟生效,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单方解除权在第三十日时生效,解除时间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第三十日。单方解除权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开始计算特殊仲裁生效。单方解除权生效后,如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则应认定为建立新劳动关系,与之前的劳动关系无关,并且不产生特殊仲裁生效中断的效果。

(三)  延迟生效单方解除权的撤回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递交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的劳动申请不能再视为意向,因为双方不存在协商过程,也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或批准,在递交辞职申请后的第三十日即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后果,这个后果是可以预见的和确定的。因此,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否则不能发生阻断单方解除权于递交辞职申请后的第三十日生效。但如果发生特定情形,如劳动者在提出辞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发现自己怀孕或发生工伤而提出撤回辞职申请,笔者认为此时劳动者仅需将怀孕和因工作受伤的证据提交用人单位,并告知用人单位撤回辞职申请,即可阻断单方解除权发生效力。

本案中,关于马某发生工伤后,辞职申请自动撤回的观点不足取,因为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工伤认定治疗期间或生育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在上述期间劳动者就业自主权仍收到法律保护。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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