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国律师

王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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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辽宁-抚顺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如何确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

来源:王兴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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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赵某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2004年1月生育一子王1。2002年10月,王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的商品房一套,总价款为368748元(目前价值2098962元),购房款分三次付清,王某分别于10月19日交定金10000元、10月30日交付购房款200000元、11月7日交付购房款158748元。2002年10月31日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的购房款是由其父亲筹集,王某父亲王某2为此于2002年10月15日通过银行电汇给赵某160000元;王某2还向亲戚借款203000元,并委托亲戚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银行汇给王某,王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均用于支付购房款。

2013年2月,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分割上述房产。赵某称购房时双方商量由两家共同出资,赵某一方由5个姐妹每人出10000元、父母出50000元、赵某个人积蓄50000元共计150000元,剩余房款由王某一方筹集,具体来源不详。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双方之子王1由王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双方的家具、电器予以适当分割。双方发生离婚纠纷时涉及的房产,因王某父亲王某2另案就该房产提出确权之诉,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该房产未予处理。之后王某父亲撤诉,赵某再次提起分割房产的诉讼。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王某主张购房款由父母出资,就应当提供相应的汇款凭证、款项去向等证据,具体到本案中,王某提供的汇款凭证上的金额、日期均与支付购房款的时间基本吻合。在对方虚构借款的情况下,考虑到一时难以准备充分的证据,赵某的胜诉率很高。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该规定中,“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中的“出资”应该理解为全款出资,具体到本案中,该购房款分三次全部付清,且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房产应当视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对王某主张的购房款由其父亲支付予以认定,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该房产系王某父亲对王某个人的赠与,房产应属王某个人财产,而非王某、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赵某主张对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在最初接案的时候,由于该房产是婚后所买,而且确实有向对方亲戚借款用于其他事项,王某特别担心此房产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但是根据律师的要求,王某准备了证据后,律师并不担心了。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同当事人的配合是非常重要的,好的结果也是当事人同律师一起努力的结果。

从另一个角度讲,中国在结婚的传统做法,往往是男方应该为结婚付出更多的财力和精力。目前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这条规定,虽然保护了父母的财产权,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造成的很大的打击,很多情况下,这种打击的后果是由女方承担的。这样反而有损妇女的利益。在本案中,所争房产价值很高,但是最终女方确没有分得任何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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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兴国
  • 执业律所: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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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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