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熊何律师

广东熊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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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佛山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盗窃罪】成功争取到缓刑结果

来源:广东熊何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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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17)粤0606刑初号

【委 人】* (被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周*在三水*广场儿童乐园带孩子游玩的过程中,发现乐园护栏上摆放有一部iphone7S PLUS手机。在观察了一段时间后,因始终没有发现有人去拿该手机,周*遂认为该手机是别人遗失的手机。于是,周*将该手机顺手捡走。

随后,周*被警察抓获,并自行认罪。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犯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代理过程

本案系涉嫌盗窃罪,该罪的主要问题是看是否有盗窃的故意。在接受委托以后,办案律师查询了相关案例,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当事人在主观方面是否有盗窃的故意。在进行阅卷以后,办案律师初步判断,嫌疑人的口供并没有表现出盗窃的故意,但具体情况仍要综合全案来加以分析。

因此,办案律师综合全案进行具体分析,并准备相关的庭审材料及查询相关案例,整理对我方有利的条例。经研究认为,周*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小,且主动认罪并归还手机,认罪态度良好且有悔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经办案律师的多方努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三、代理意见

(一)本案情节显著轻微,行为人主观恶意不大

本案的根源在于*本人贪图小便宜,误认为在护栏上的手机系他人遗失物,从而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想法。案发地点是在三水*广场的游乐场,该地属于公共场合,人流量非常大,根据*的供述,从其看到那部手机到拿走手机整整间隔了10多分钟,期间并没有任何人拿那部手机,也没有任何人在手机旁边待过,*拿手机时,旁边也没有任何人存在,结合公共场合的特点,*据此认为那部手机是他人遗失物是非常合理的,符合社会一般常理。*因为自身过失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所幸并没有任何危害后果,手机也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在事后也积极配合公安人员侦查,其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本案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具有悔过情节

*在公司被侦查人员抓获后,就直接带领侦查人员去家里,配合侦查人员的搜查工作,现在手机已经归还给被害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失。*因为贪小便宜,做出如此行为,现其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感到非常的后悔,不应该贪图便宜,此次事件已经给予其很大的教训,恳请贵院给予其果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适用缓刑条件?

 

五、律师点评
     很多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往往会因一念之差而涉及犯罪。律师建议,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的家属应第一时间让专业律师介入处理,既可以安抚被羁押的当事人,又能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对后续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结果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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