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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造假名牌手表被刑拘,律师有效辩护获轻判

来源:广东熊何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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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19)粤0605刑初87号

【委 人】*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李宇飞 律师、周绮雯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起,被告冯*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某五金加工厂时,在明知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雇用工人为客户组装、镀膜加工假冒ROLEX等商标的名牌手表表带,每条表带赚取加工费人民币1.5元到1.7元不等牟利。至被抓获前,冯*已通过加工假冒上述商标手表表带获得加工费约人民币2万元。2018年6月20日,民警查获上述制假工场,起获假冒上述商标手表表带6540条、表带扣4236个。

(文中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代理过程

2018年11月12日,我所接受其委托后,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冯*进行了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细节,办案人员拿到卷宗之后,仔细研究案件资料,与当事人沟通本案的办案思路和方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在法院的每一步工作取得进展之后都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及时呈现工作,排解家属情绪。在庭审时,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轻判的理想结果。当事人家属对此十分满意。

 

三、代理意见

一、指控*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的证据不足。

根据刑法第2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在二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现在本的表带及表带配件均无法核实价位也没有证据证实向士满的法所得数领。因此*的犯罪金额达不到定罪量刑的标准。

二、*并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

涉案的表带及配件上的商标是户送来时已经刻印上的,冯*的加工场只是对这些表带镀膜上色和装配之后由客户拉走这是简单的委托加工业务。*的加工场接揽各种业务涉及各种商标品牌在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现阶段,冯*有理由认为这些商标是合法委托生产的不构成侵权。

三、*并非以制假为业。

*的加工场除手表配件外还承接包括钥匙扣等各种加工业务。加工场每个月的加工收入非止加工表带一项。

    

三、争议焦点

本案罪名是否减轻从而达到从轻处罚。

 

四、律师点评

面对生活压力所迫,而从事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一条合法可取的道路。倘若一旦锒铛入狱,所带给家庭的将会是无法弥补的伤痛和一生无法抹去的污点。对于违法的金钱诱惑,一时的动摇,将会造成一生的遗憾。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可能会存在一定偏差,在罪轻、罪重或此罪、彼罪的区分中,需要专业律师进行研究分析并极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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