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债权债务

上海某某印务有限公司与嘉兴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高然翔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0
人浏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20民初2331号
原告:上海某某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男。
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上海某某印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翔,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XXXX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552元(以本金15XXXX元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6日起算,暂算至2018年1月15日,实际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李某某对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建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其提供“条码标签”、“铭牌”、“色块图标签”、“胶合板托盘”等货物,并配送到指定收货地址或公司。自2016年5月起,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开始陆续拖欠原告货款。截止2017年8月16日,共拖欠原告货款15XXXX元。2016年10月18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承诺在2017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付清所有欠款,并书写了《欠条》。李某某在欠条落款处签字,表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两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请法院。
两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17年10月18日两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2、2016年5月8日至2017年8月17日的送货单一组;3、2016年5月2日至2017年7月25日的增值税发票;4、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被告工商信息及身份信息加以佐证。结合庭审的内容,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能印证本案事实,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标签等产品,2017年10月18日,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截止至2017年8月16日,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5XXXX元,并承诺于2017年12月15日前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原告遂涉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所欠货款,并承诺2017年12月15日之前付清,但至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其理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另原告认为,被告李某某在欠条上签字,口头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明确,被告仅在欠条上签字,但未注明其为担保人,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担担保责任无事实和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另两被告在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印务有限公司货款15XXXX元;
二、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某某印务有限公司以货款15XXXX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嘉兴某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军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黄熙瑶

以上内容由高然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高然翔律师咨询。
高然翔律师
高然翔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753 万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高然翔
  •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3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