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民法典》预约合同正式出道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的合同,其目的在于当事人对将来签订特定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预先约定。其主要意义在于为当事人设定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合同的义务。这种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民法典》将预约合同列为有名合同,本期一起来了解。一、案例解读2019年2月10日,徐某与张某签订意向书,约定将A公司转让给徐某,转让款45万元,今收定金4万元,双方于15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当日,徐某支付给张某4万元。双方后因协商不成导致未能继续磋商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徐某要求张某退还己付的定金4万元,法院给予支持。此案中双方先行签订了一份意向书,约定15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又约定定金4万元,案件焦点在于此意向书该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了定金罚则“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本意向书如被认定为定金合同,则应当适用第115条定金罚则。本案法院的判决结果支持了徐某要求退还定金4万元,适用定金罚则。原因在于本案中,双方仅就“转让A公司”的转让价款进行了约定,股权转让具体事宜均有待将来签订本约合同即“股权转让合同”时继续磋商。双方在意向书中约定的定金属提前磋商达成的本约合同部分条款一致意思表示。双方最终因协商不成导致未能签订本约合同,前期磋商条款也应当归于无效,张某应当返还该笔定金,而非适用定金罚则。二、预约合同的法律界定及与定金合同的区别《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提到了“预约合同”,交易实践中预约合同通常表现为意向书、框架书、议定书、认购书、备忘录等一系列文件。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唯一目的是订立本约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民法典》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预约合同的性质,预约为独立的合同,其既有预设的本约合同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有预约合同本身中的标的即双方负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权利义务。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合同有严格的形式和数额限制,且为实践合同,在实际履行交付时生效。另外,因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当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三、预约合同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1)违约行为认定预约合同唯一的目的就是磋商订立正式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谈判磋商义务的,才属于违约。如果对合同条款谈判不成,双方均没有过错,则不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若一方恶意对已决、未决条款进行磋商导致本约不能订立的,也可能构成违约。(2)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可以请求预约合同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对违约金有约定时,应从其约定;当合同无约定时,因本约合同或各项具体条款还有待磋商,损失后果的确定缺乏客观标准,应当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予以区分,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损失不能作为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确定的考虑范围。故未来可能需要相关有权解释明确具体责任标准。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实务中,当事人对认购协议、订购协议等预约合同和定金的法律性质不清楚,因此产生的纠纷非常多,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最为典型。购房者与开发商达成购房的初步意向后,开发商一般会要求购房者先签订认购书,同时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购房者往往认为认购协议、订购协议中的定金可以随时要求退还;而开发商在双方经磋商后认为是购房者不接受合同条款,不需要退还定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从该法律解释的内容看,买卖双方签订预约合同后,若一方违约造成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本约合同),也可适用定金罚则,即上述《担保法解释》115条的规定;若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买卖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有定金的退还定金即可。结语:《民法典》明确预约合同独立地位,对违约责任标准认定尚需通过司法解释完善。当事人应妥善起草订购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审慎签订预约合同,在预约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正确确定诉讼请求。
2020-09-09
居住权入法,事关您的房屋买卖!
案例思考:小李欲购买一套房子,但因经济能力有限,便去找父亲老李商量。老李提出,他可以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子登记在小李名下,但自己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直至去世。小李同意并与老张签订了书面协议。后小李生意资不抵债准备卖房还债,老李得知后拿着协议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那么,老李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律师解读:法院审理后认为,居住权不属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老周起诉时,我国的法律并无居住权的规定,法官不能创设物权权利。因此即便老李和小李曾经进行过约定,法官也不能确认老李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十四章,增设一项用益物权——“居住权”,确立了“居住权”法定物权的地位。(一)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具有物权排他性等特征。居住权是为了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需要,居住权人对房屋可以进行专属的、排他的利用。《民法典》颁布之后,上述案例中的老李和小李通过合同约定,满足一定的要件,老李的居住权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二)如何设立居住权按照《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分为两种:一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二是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1)合同设立《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按照以上规定,居住权作为设立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同样采取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因此,当事人仅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能促使居住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并办理居住权登记。所以,老李和小李签订协议之后,双方仍需办理居住权登记,否则居住权不能设立。(2)遗嘱设立《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230条规定,自遗嘱生效即继承开始时,居住权设立,而不以办理登记为设立条件。如果遗嘱人生前设立遗嘱,房屋所有权由子女或直系亲属继承,又单独为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设立房屋居住权。那么,其子女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同时需执行该房屋上已设定的居住权。(三)居住权的其他规定《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据此,居住权是不得转让和继承的,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另有约定。也就是说,老李取得居住权后,不能将其居住权转让或再设立遗嘱将居住权遗赠给自己的女儿,其死亡后居住权消灭。居住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在于把居住、使用的权利和所有、处置的权利分开。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自由处置权利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障碍。甚至小李将房屋完成了过户,因为所购买的房屋已经登记了居住权,买房者也可能无法入住。(四)结语《民法典》新增“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将不动产(房屋)物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割、分配,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在今后的房屋买卖交易中,居住权的设立与否将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未来我国房屋进入存量房时代,二手房交易占比逐渐扩大。房屋交易中除需要查清楚相关产权,还需要对该房屋的“居住权”进行查询了解。
2020-09-09
2021年1月1日起,侄甥有权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我国法律为了保证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权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制度。在独生子女家庭占有一定比例的当下,代位继承更有利于“人性化”解决遗产传承问题。一、何为代位继承?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目前我国的法定继承中,代位继承制度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都有权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典型案例:老刘晚年丧子,独自抚养孙子小刘生活。年迈的老刘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后,小刘可以孙子的身份直接继承老刘遗产。本案中,小刘的父亲先于老刘死亡,且老刘生前未立遗嘱,只要小刘的父亲未丧失继承权,那么小刘作为代位继承人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继承其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此外,代位继承人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中,如果老刘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则小刘不适用代位继承。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所以即使小刘的父亲并非老刘亲生或小刘非其父亲生,满足第26条规定,小刘也可享有代位继承权。二、《民法典》新增侄甥代位继承权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权的适用范围,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那么侄甥作为代位继承人,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呢?(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设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等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去世时没有配偶、子女或父母;(3)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上述案例中,若小刘有一个姑姑,终生未嫁且没有子嗣,老刘死后,姑姑因伤心过度,相继离世。那么,小刘作为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直系血缘,可以继承姑姑的遗产,继承份额以小刘父亲应继承的份额为限。三、结语《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施行后发生法定继承的,代位继承人范围将适用新法规定。《民法典》在既不会影响被继承人子女通过法定继承继承父母的财产,又不影响其他第二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及份额的情况下,保障了财产和财富的私有以及传承。
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