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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代价

来源:王历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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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代价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典型案例:

201132甲看到招聘广告后,到乙用人单位应聘,乙面试后,就安排甲到车间工作,从事车床维修。第一个月2200元工资,自第二个月起3100元工资。甲上班后乙一直没有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615份因为乙裁员,将职工甲减裁掉。甲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乙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二被工资72600元(2200+3100*11月)*2;未签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100*3.5个月*2=21700元。解除合同补偿金3100*1.5个月=4650元。仲裁委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用人单位乙向甲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4100元(11*3100/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646.7元(2个月14天每月3100元标准计算);解除合同补偿金4650元。乙收到裁决书后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与裁决书相同的判决;乙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最后,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时间是一个月内;第82条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资,也就是说支付2倍工资的期限是11个月,由于职工上班时已经领取了一份工资,故裁决再支付一份。第14条规定,满一年不与职工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32日上班,因为未订书面合同,到201232日起已经满一年,故自32日起就视为甲乙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乙没有签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因此仲裁委和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从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吸取教训,在用工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在一个月内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造成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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