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历程律师

王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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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案

来源:王历程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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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福建省晋江市XX瓷砖厂。被告曹某。

福建省晋江市XX瓷砖厂于19921130日取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第620598号商标注册,自此连续在19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每年投入巨资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广告推广xx”品牌,在同行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曹某为开展销售业务,在互联网上注册了meis***ci.ik8.com网络域名,同时在网页上使用和福建省晋江市XX砖厂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当福建省晋江市XX瓷砖厂在互联网上搜索其网址时,便马上进入曹的网站,造成了消费者对曹某及其相关产品的误认和误购。为此,原告请求:一、判令曹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在互联网上注册的meis***ci.ik8.com网络域名,二是认定福建省晋江市XX砖厂注册的第620598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三、要求曹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四、要求曹某承担福建省晋江市XX砖厂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原告福建省晋江市XX瓷砖厂持有的注册号为62***8xx图形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二、曹某撤销其在网上注册的meis***ci.ik8.com中英文域名,停止使用福建省晋江市XX砖厂所有的xx注册商标。三、驳回福建省晋江市XX瓷砖厂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曹某负担。

王律师点评:在本案中福建省晋江市XX瓷砖厂在其产品上使用的xx图形商标,注册时间长,产品销量大,并获得了各项国家级的认证证书。该商标从客观上已经到了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符合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非常大,可以跨类保护,即如果是驰名商标,不仅不能在同类产品上使用,在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也是侵权。曹为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在互联网上注册与福建省晋江市XX瓷砖厂雷同的中英文域名和使用与xx注册商标相似的图文结构,假冒xx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福建省晋江市XX瓷砖厂依法享有的xx商标专用权并构成网络侵权,曹某应对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曹虽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存在,但其使用该网站的时间不长,尚未对釉面砖厂造成实际损失,且曹表示自愿注销该域名,故对福建省晋江市XX瓷砖厂要求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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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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