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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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张家口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劳动者工伤的申请期限

来源:刘俊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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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护也有“保鲜期” 

  在工作中受伤后,某公司员工陈某没有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错失了有利时机,为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裁定驳回上诉人陈某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上诉请求。陈某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个月后,陈某在工作中受伤。但是,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在陈某受伤后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为其申报工伤。得知该情况后,陈某依然没有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而是直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2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一审、二审于2012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陈某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但该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陈某的申请超过了一年的申报期限。于是,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并由公司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中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国器律所刘俊文律师点评:

   陈某各项主张的成立建立在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之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陈某起诉要求确认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按照工伤待遇支付其相应费用,未提交工伤已经认定的证据,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后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陈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存在明显的过错,但是因期间已经提起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及参与一二审,所以应认为存在中断的事由,劳动部门应予以受理。

  此外,陈某虽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请导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但其仍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向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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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俊文
  • 执业律所: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0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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