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彩礼返还案例
来源:刘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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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张某(女)与赵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9年开始同居。2010年两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照老家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赵某按习俗给付了张某现金彩礼8万元及购买衣物首饰的钱两万元,共计10万元。“结婚”半年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之后便开始分居。2011年初,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
判决结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了事情经过,最终判决张某返还彩礼7万元。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中,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律师评析:通常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予,本案中张某与赵某虽然在形式上没有结婚登记,但已经同居生活,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全额退还彩礼显然不合理,因此判决张某返还彩礼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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