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孤儿寡母刑附民代理
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刑附民
--------刑附民赔偿调解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民援指字(2012)第058号】
案 由:李某某故意杀人罪刑附民赔偿纠纷案
案 号:(2012)济刑初字第38号
受 援 人:李白氏(女,89岁,死者之母);
李某某(男,17岁,死者之子)。
援助单位: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 罗海良
一、案情简介:
2011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为建房因宅基地产生矛盾,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持木板标对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连击数下,致被害人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李某某妻子早年病逝,年近九旬的老母和尚未成年的孩子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在双方律师和法官的多次沟通调解下,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二、办案过程:
本案被害人李某某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妻子多年前病逝,唯一的儿子尚未成年正在读初三,上有年近九旬的老母,需要长期专人照料,被害人的不幸离世,令其子缀学,近乎崩溃,情绪很激动,几度想报复,调解难度很大。而本案被告人李某某1989年11月19日出生,现年23岁,也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民,普通的农村家庭,家境也极为一般,被害人死亡仅仅死亡赔偿金就166840元;丧葬费19507元;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12785元,再加上住院抢救费33626.76元,共计232758.76元。对被告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根本无力赔偿。
赔偿被害人损失是被告人应尽的法律责任,而且民事部分赔偿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被告人家属极力想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而被害人家属一个是风烛残年的老人,一个是尚未成年的孩子,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如果拿不到被告人的赔偿款,连基本的生存都成了问题。经过多次艰难的调解,双方在审限临界之日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得到适当的赔偿,使其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得到缓解,降低了对被告人的愤恨程度,也尽可能消除被害人的报复心理,排除社会治安隐患。
三、承办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庭前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白氏、李某某经济损失142000元。赔偿钱款已经全部顺利赔偿到位。
四、办案感悟:
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刑附民案件大多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愤,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较大。
本案是常见的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悲剧,因为宅基地的生活琐事引发争执进而大打出手,出现命案。经过艰难、反复的调解,为委托人陈清利弊,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被告人家属也卖掉了准备结婚用的新房,终于凑齐142000元,
庭前调解成功,赔偿钱款到位,也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也不必投入有限的人力物力到执行工作中去,从而提高了法院的整体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有利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罗海良律师](http://d03.lawtimeimg.com/photo/2013080110323431_220wh220.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