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海良律师

罗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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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宁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

植物人离婚纠纷案

来源:罗海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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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离婚纠纷案



                     ---------历时三年,三次起诉,终判离婚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山东省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  罗海良



[案情简介]



受援人石某某与徐某某于198892日在济宁市市中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8952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徐某某。2009725日,徐某某因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梅毒(隐形)等疾病造成脑瘫,成为植物人。徐某某因严重的生理缺陷无法履行夫妻义务,且难以治愈。独生子徐某某也因无法忍受奶奶的辱骂,于2009124日投河自尽。受援人石某某曾于201092日和2011415日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结婚多年,且被告徐某某身患疾病,需要照料,判决不准离婚。时隔一年以后,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以【民援指字(2012)第114号】受理并批准了受援人石某某的援助申请,指派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罗海良律师为其代理第三次起诉离婚。



  本案是一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涉及众多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1、本案的诉讼主体。2、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3、关于家庭财产状况以及分割方案。4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问题。



1、关于本案诉讼主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以及住院病案,从医学角度上说,被告徐某某的大脑已没有正常的思维能力,相当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现被告徐某某由其母郭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关于离婚问题,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被告徐某某是一名植物人,已经无行为能力和思想感情,更不能尽夫妻义务。婚姻类似于一种契约关系,是以男女双方有正常履行婚内职责和婚姻义务为前提,男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婚内义务,所以从关怀人性的角度出发,本着法律的基本精神,应该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同时也符合最高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被告感情不忠,私生活混乱,身患性病(梅毒)。婚生独子徐某某在照料被告期间因奶奶辱骂投河自尽,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严重打击,也使得婆媳关系十分紧张。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因考虑到被告的病情而撤诉,第二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石某某年近半百,丈夫卧病在床,形同植物,唯一的孩子自杀身亡,婆婆也四处刁难,致其精神抑郁,整夜失眠,至今仍需要长期服用精神药物。原告石某某为抢救和治疗丈夫,四处求医,几乎倾尽了家庭所有积蓄,精神上也承担了极大的压力,在将来的日子里,被告徐某某苏醒的可能性极小,而且双方已无感情可言。原告作为妻子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在道德和法律上都问心无愧。



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得问题。



原、被告结婚数十年,共同财产虽不多,但也略有积蓄。原告自被告于2009725日患病,就请长假专职照顾被告,济宁市总工会为其办理了《特困职工证》享受国家困难救助的帮扶政策,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其经济状况也极为一般。考虑到多年的夫妻感情,原告尽最后的夫妻扶助义务,把结婚二十余年来购置的共同财产全部给予被告,把自己本应分割得到的财产赠送给被告进行今后的治疗和生活,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共同债务。



4、解除这段婚姻对被告徐某某的生活没有任何实质影响。



原被告双方结婚20余年,共同购置2套房屋,因给被告看病治疗以26万的价格卖掉二电厂的房子,所买房款在被告之兄手中。在被告患病后,被告所在单位鲁抗制药以及原告所在单位济宁印染厂均发动捐款救助,共集善款6万余元,现捐款均掌握在被告之姐手中。以上30余万的钱款现在均掌握在被告直系亲属手中,为被告今后的治疗及其生活提供了充足的经济保障。被告由其母郭某某专职进行照顾、看护,被告住院治疗花费经过保险报销后,医疗费自费部分2万余元,加上社会各界的捐款及房款,被告继续就医治疗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困难和压力。



自被告于2009725日因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梅毒(隐形)等疾病造成脑瘫,原告就请长假与刚技校毕业正打算工作的婚生独子徐某某两人轮班专门负责照顾被告,至到2009124日徐某某因无法忍受奶奶的百般刁难,投河自尽。自从婚生子徐某某自杀后,被告之母也时常阻止原告去探望被告,故此原告每隔十天半月才能去看望下被告。被告没有任何意思表示,无法开口说话,也无任何身体语言,形同植物,所以解除这段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对被告现在的生活状况,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没有任何影响。由于两人根本无法生活在一起,简单的语言交流和思想交流都很难进行,再加上原告与被告家人矛盾重重,也无法和睦相处,这段婚姻生活实在无法继续。



我国婚姻法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在经济生活上应当互相帮助,互相供养,特别是在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抚养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的义务。所以,与植物人离婚和我们通常的道德观、价值观的取向的不同。可是如果不离婚,对于女方的痛苦将是巨大的,唯一的刚刚成年的孩子因无法忍受家庭的压力自杀,丈夫形同植物,没有任何意识和表情,每天面对的是无穷的工作压力,巨大的生活负担以及冷言相向的婆婆,享受不到丈夫的关怀和家庭的温馨,继续这样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即使是她可以忍受又可以忍受多久呢?本案是第三次起诉离婚,代理的过程中,我们转变代理思路,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是单纯的解除婚姻关系。去济宁安康医院调取原告精神治疗的病历病案,最终被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采纳,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石某某支付被告徐某某经济帮助费15000元。至此,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历时三年,起诉三次,委托人终于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对律师的代理思路和代理结果极为满意。



[案件点评]



  只有真正让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在法律服务方面遇到困难时能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使他们的呼声得到法律认真的倾听,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使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在社会各个群体得以普遍实现。从而感受到社会正义及政府的关怀,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尊严,才能更快加速中国法治化进程,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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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罗海良
  • 执业律所: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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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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