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

律师
服务地区:四川-南充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单位如何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新员工?

来源:张德兆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31
人浏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南充某公司筹备开业,在一家网站上同时刊登了数十个岗位的招聘启事,招聘条件统一为“同行业两年以上从业经验;如果应聘的是管理职位,还需有同行业管理职位两年以上从业经验”。张某看到招聘广告后决定应聘该公司行政主管一职,经面试合格后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前,公司通知张某,由于其未通过公司试用期的考核评估,因此,公司决定与期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以张某试用期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当拿出经双方确认的或已向张某公示的具体的录用条件。本案中,由于公司对符合法律要求的具体录用条件无法举证,因此,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招聘广告中写明的招聘条件即为公司的录用条件,鉴于张某完全符合该条件的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单位据此认为,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忽视了入职审查和相关录用条件的明确这些本应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把握好的环节。同时,为了吸引了更多的人才应聘,招聘启示中刊登的录用条件往往都比较简单和宽泛,是该职位应当满足的最低条件。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单位不是拿不出明确的录用条件,就是录用条件内容过于宽泛,难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些都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带来了障碍。因此,单位要想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该条件是在招聘录用员工之时就已经向员工公示并经过员工确认的。

以上内容由张德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德兆律师咨询。
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624 万人好评: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北路顺庆区政务服务中心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德兆
  • 执业律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84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四川-南充
  • 地  址:
    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北路顺庆区政务服务中心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