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岗前培训能否认定是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张德兆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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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李某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担任售楼人员,正式上岗前公司告之李某,根据公司的规定,新员工上岗前应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由于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因此,这一个月只能发给李某5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根据李某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李某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向公司提出异议。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用工之日,通俗的讲就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岗前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岗前培训也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的,即使没有参加正式的工作,也应视为劳动者提供了“用工”。因此,本案中张某自第一天参加培训之日起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的作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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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兆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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