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书同律师教育培训合同经典案例
来源:孙书同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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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书同律师民事诉讼典型案例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一、起诉
原告(未成年人)于2011年6月30日,持某市招考办的录取通知书去被告(某市第二高级中学)处办理入学手续,但被告要求原告缴纳2.4万元择校费,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提供收费依据,被告置之不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为原告的前途于7月11日向被告缴纳了2.4万元,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容忍被告乱收费行为,故而诉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该不当得利!
二、代理词
《教育法》没有涉及高中择校费的规定,公办学校收取择校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收费的文件均不是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收取择校费的依据,收取择校费的行为更不能视为民事合同行为,民事合同必须体现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择校费没有商量的余地,况且公立学校作为政府的行政教育机构,它收取的择校费上缴财政,根本就不是作为民事主体来行为的。
依据政府机构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情的原则,公立学校收取择校费的行为不能被法律所允许。公立学校是由国家设立,建设成本由国家财政负担,属于公益性事业法人,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收取择校费的行为损害了教育的公平性,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教育平等原则,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应当依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教育乱收费。
三、处理结果
经过一审法院和本律师调解,被告退还原告一万元,原告继续在被告学校就读,相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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