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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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宁

擅长: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医疗纠纷,刑事案件

王某诉济宁某国际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李旭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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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2年4月,王某购买的由某国际中心开发的商品房(商用),在交付时并不知晓未通过消防验收,在使用过程中,因消防未验收致使部分房屋无法租赁给求租的教育机构,造成了业主的实际经济损失,在数年多次拨打市长热线都解决不了问题的情况下,王某在律师的指导下准备证据材料,进行诉讼。承办律师通过理顺案件情况,依据事实、证据在庭审时提出了质证意见,消防不验收不能交付使用的安全隐患的因果关系,后法院判令某国际中心未全部履行交付义务,构成违约,赔偿23万余元,对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8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国际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王某赔偿款23万余元。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双方买在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房屋用于办公,该房屋若用于出租或出售, 开办教育、营业场所等,消防验收手续属于必要的强制性文件, 未通过消防验收将导致办公用途无法达成,买卖合同目的也就无法达成,故在案涉房屋交付后由于某国际中心消防验收不合格问题, 直接导致的王某房屋出租、出售、经营价格贬损及产生的经济损失,该损失与其的违约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因某国际中心违法、违约交付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办公用房遭受财产损失,某国际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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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旭
  • 执业律所:山东暖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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