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买房未如约过户受处罚
来源:陶晓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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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田某某欲购买王某某位于上海市浦晓南路一房屋,双方于2009年10月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可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7日内予以过户。自2011年9月1日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田某某多次主张过户,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要求田某某另行支付高额款项,否则拒绝如约过户。
代理情况:本律师受田某某之托起诉,积极为其主张权益,要求王某某协助田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当事人胜诉。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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