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姗姗律师

卢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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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工地受伤赔偿案件二审

来源:卢姗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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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X,男

现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答辩人受伤时系受雇于与上诉人范X,且答辩人是在上诉人范X所承包的工地为其提供劳务时受伤,就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1、上诉人范X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经明确其雇佣答辩人从事模板安装工作,工资由上诉人范X发放。在上诉人范X的上诉状中也明确:上诉人从被上诉人2、3处承包模板帮组,因上诉人无权直接以自己名义对外招工,而是以被上诉人2、3的名义对外招工。因此,上诉人范X是答辩人的直接雇主。而上诉人范X在二审上诉状中却有推拖其与答辩人不存在雇佣关系,明显存在推卸责任。

2、答辩人是因劳务发生事故证据确凿。这一事实有郭X、程X两个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派出所的接警登记表相互印证。尚且证人郭X有出庭陈述事发情况,证明答辩人是在诉争雇佣地点因劳务受伤的,其证言不存在瑕疵。派出所也分别于2012年3月9日和2012年3月26日出警到事故发生地进行调查调解。以上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了答辩人是在诉争的雇佣劳动地点因劳务受伤。

二、上诉人范X并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到损害,故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依法不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首先,答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为上诉人范X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劳动者的基本安全注意义务,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自己受伤的情况。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范X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在这起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次,答辩人之所以发生本次事故系被上诉人2和被上诉人3上诉人将讼争事发工程中的模板项目违法分包给没有任何资质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范X,致使答辩人无法在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下工作发生安全事故。作为违法分包方及直接雇主依法应当对答辩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的赔偿项目及标准均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现分别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就上诉人范X提出的答辩人不符合城镇居民性质这一上诉事由:答辩人经常居住地属于城镇范围,且其已向一审法庭提交的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国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开具的关于答辩人的生活及经济来源都在福州市鼓楼区大儒世家原厝路范围,其性质属于城镇标准,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本案残疾赔偿金应从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其赔偿标准依法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2、本次事故给答辩人造成重大的身体伤害并致其右肾切除,并经鉴定为八级严重伤残,且其父母年迈,已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所以抚养费是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同程度来具体计算,结合答辩人的伤残等级情况应依法得到支持。

3、答辩人自身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明显过错,主张精神损失费于法有据。

四、被上诉人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且建设单位福建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涉及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发包给被上诉人2和被上诉人3,其已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并不是必要诉讼人,原审法院不追加福建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诉讼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是上诉人范X的雇员,在为范X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范X应当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2、3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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