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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乙财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丙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来源:李昆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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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乙财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某某丙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点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基本案情

  某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某乙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高院)调解结案,某高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各方权利义务。调解协议中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第6款第2项、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为偿还某乙公司欠付某甲公司的工程款,向某甲公司交付付款人为某某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收款人为某甲公司(或收款人为某乙公司并背书给某甲公司),金额总计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日,某高院组织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调解的笔录载明,某丙公司明确表示自己作为债务承担者加入调解协议,并表示知晓相关的义务及后果。之后,某丙公司分两次向某甲公司交付了金额总计为人民币陆千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但该汇票因某丙公司相关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无法兑现,也即某甲公司实际未能收到6000万元工程款。

  某甲公司以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某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冻结了某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某丙公司不服,向某高院提出异议称,某丙公司不是本案被执行人,其已经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另外,即使其应该对商业承兑汇票承担代付款责任,也应先执行债务人某乙公司,而不能直接冻结某丙公司的账户。

  裁判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一、变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执字第00036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为某乙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二、变更合肥高某区人民(2016)皖0191执10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为某乙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执行裁定: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及票据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原因关系(系当事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系指当事人间在资金供给或资金补偿方面的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系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票据内容及票据授受行为订立的合同)和票据关系(系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一般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在分析具体案件时,要具体区分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

  本案中,调解书作出于2015年6月9日,其确认的调解协议第一条第6款第2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某甲公司交付付款人为某丙公司、收款人为某甲公司(或收款人为某乙公司并背书给某甲公司)、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到期日不迟于2015年9月2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第3项约定:于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某甲公司交付付款人为某丙公司、收款人为某甲公司(或收款人为某乙公司并背书给某甲公司)、金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到期日不迟于2015年12月25日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日,某高院组织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调解的笔录载明:承办法官询问某丙公司“你方作为债务承担者,对于加入本案和解协议的义务及后果是否知晓?”某丙公司代理人邵某答:“我方知晓。”承办法官询问某甲公司“你方对于某某丙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本案和解协议承担债务是否同意?”某甲公司代理人付某答:“我方同意。”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三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有关某丙公司出具汇票的意思表示不仅对某丙公司出票及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等问题作出了票据预约关系范畴的约定,也对某丙公司加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债务关系、与某乙公司一起向某甲公司承担债务问题作出了原因关系范畴的约定。因此,根据调解协议,某丙公司在票据预约关系层面有出票和交付票据的义务,在原因关系层面有就6000万元的债务承担向某甲公司清偿的义务。某丙公司如期开具真实、足额、合法的商业承兑汇票,仅是履行了其票据预约关系层面的义务,而对于其债务承担义务,因其票据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不能兑付案涉汇票,其并未实际履行,某甲公司申请法院对某丙公司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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