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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之(12)-----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来源:李昆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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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之(12)-----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案情简介:2012年东莞**食品公司(简称食品公司)在成都设立分厂,当地政府招商时承诺给两块相邻地皮建两个厂区,第二个厂区建成后三年内免税45% 。一号厂区于2014年底完工并投产,2016年5月食品公司提出建第二个厂区,当地政府答复称预留相邻地块已被某国企业内定了,没有多余的地块出让,相邻只有林业所有块划拨土地,条件都匹配,只是林业所希望联合建厂,食品公司出资,林业所出地并在签约1年后每月分配固定利润16万,2016年10月合同签订后,食品公司支付保证金200万,从立项、评估、规划顺利进行,但由于政府领导换届,政策收紧,林业所承诺的公关能力遇到困难,截止2018年4月施工许可证难以搞定,从2017年11月份食品公司共支付林业所96万元,后续一直拖欠,考虑是否解除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林业所抢先一步,起诉食品公司支付利润及违约金。食品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返还保证金、已付利润96万元及其利息。

焦点:

一、反诉选择解除or无效?

选择解除利大于弊,理由:1、根据法律法规及审判实务,未经审批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给私企经营,合同因违反了强制性规范而无效,无需当事人提出,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无效。若食品公司提出确认无效后得到支持,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保持食品公司与当地政府的良好关系,食品公司提出解除,法院不支持而认定无效,这样把矛盾就丢给了法院,林业所及当地政府不会怪罪。2、若主张无效,可能面临行政罚款,主张解除,只是涉及民生权益层面上,不会引来行政处罚。

二、已付96万利润是否返还?

林业所观点:不应返还,利润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应受法律保护,

食品公司实际占用该地,耽误了林业所对这块地的经济价值,理应支付占用费即利润形式体现。

   食品公司观点:1、厂房还未建成投产,本无利润可言,合同约定利润在履行过程中实际没有产生,食品公司可不予支付,否则,就不合常理,显示公平。2、划拨土地依法应用于公共利益,不得经营,就无所谓经济价值,不得转化为占用费或利润。同理,违约金也失去了依据。

三、利息起算点?

林业所观点:1、食品公司违约在先,不应要求利息,2、应从起诉之

日起算利息。

食品公司观点:合同无效的原因自合同签订时就已经存在,即合同自

始无效,应从签约之日或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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