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雪茹律师

赵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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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雷某与姜某及家庭成员之间房屋确权、离婚析产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系列案件

来源:赵雪茹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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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姜某及家庭成员之间房屋确权、离婚析产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系列案件

案例一、洪某起诉姜某、雷某房屋确权纠纷

【案情简介】 

  雷某与姜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第二套房产准备给姜某的父母养老,房产登记在姜某的名下。由于姜某工作关系经常外出,家里的事情均由雷某来处理,故雷某与姜某的母亲洪某之间产生了一些经济往来,如银行转账等。2012年2月雷某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洪某起诉儿子姜某请求确认上述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为自己所有,并列雷某为第三人。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第三人雷某的委托代理一审、二审程序。通过分析原告洪某的起诉书及证据材料,做出综合答辩意见:涉案房产系雷某和姜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姜某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权属明确不存在任何争议;因雷某与姜某夫妻双方产生了矛盾,原告与被告经合谋串通企图通过诉讼将本属于夫妻共同的房产确认在原告名下,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故在起诉时只列姜某为被告,雷某如果不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那么原告和被告的行为将直接损害雷某的利益。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房管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显示,涉案房产的权属人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现原告以上述房屋的款项全部由其出资为由,要求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被告无条件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首先,购房资金的来源不影响权属的认定,为买房向银行或他人借款属于社会普遍现象;第二,原告提交的出资证据不能证明是用于购买讼争房屋,且款项的数额与房屋的成交价不符,而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作为至亲,存在经济往来属于正常现象。

【判决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900元,由原告承担。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令委托人雷某深表感激,一方面捍卫了自己合法的财产利益,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本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了审判人员和委托人的高度评价。




案例二、姜某诉雷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

【案情简介】 

     上述确权案件原告洪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过程中,雷某又收到海珠区法院的传票,丈夫姜某又提起了离婚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因洪某上诉的确权的房产未经过终审判决,该房产未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案例三、雷某诉姜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情简介】 

      洪某上诉的房屋确权案件经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涉案的房产最终认定为雷某与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已经判决离婚,故对于涉案例一的房产只能通过另案起诉。雷某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案例四、洪某诉雷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在案例一中,洪某起诉姜某和雷某房屋确权案一审二审均败诉。就同一个事实洪某以雷某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与房屋确权案所不同的是,本案以雷某为被告,姜某为第三人。本案的事实与案例一相同,原告洪某认为其通过转帐支付给雷某的资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06余万。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被告雷某的委托代理一审程序,由于雷某的系列

案件均由本律师代理,故对案件事实非常熟悉。在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主要是案例一中广州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和案例三中海珠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原告洪某想通过两份判决书中的雷某的陈述及法院的认定来推定雷某构成不当得利。本律师通过对案件认真的分析,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几点答辩意见:1、本案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据这一规定,不当得利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2:必须存在他方受损;3:受益方获利与损害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方获利与受损方受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结合本案事实不存在受损方和受益方,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转账行为是比较常见的,并不能凭着一笔钱从一个人的账号转到另一个人账上就认为转错了,就能认定为不当得利。2、退一万步讲,即便本案构成不当得利,原告的诉请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丧失了胜诉权。

【判决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承担。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可以说是预料之中的,由此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不当得利的认定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目前,原告洪某已经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尚未做出判决。


案例五、雷某诉姜某房屋析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雷某与姜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两套房产,而两套房产分别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两个案件中予以处理,均判决双方各占1/2产权,由于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无法共同使用房产,故雷某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析产。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总结:

   上述五个案例属于典型的家庭成员之间因经济往来而产生的纠纷,本律师在代理类似的案件最深的体会就是家庭成员之间因关系的特殊性,在经济往来中不可能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书面的约定,正是因为这样的关系才导致时候发生矛盾时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完全,也导致审判人员在认定某些事实往往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主观推定,这也使得诉讼的风险增加。建议在做出重大经济决策时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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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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