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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来源:周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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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咨询:其于2008年底在一家企业工作,但至今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最近,单位口头通知他不用再上班,单方面解雇了他。问:单位与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向单位主张相关权利。

律师答疑: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按高先生的所述情况,其与单位是属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如下权利: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用人单位应承担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律师提醒:高先生主张上述权利,首先应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的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其次,应提供证据证明在该企业劳动事实的证据材料。现实中,大量的劳动争议,因劳动者提供不出有效证明其在企业劳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又否认与其有劳动关系。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劳动者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应该且也必须注意收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用人单位往往提供不真实的(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以此来否认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就需要劳动者在日常工作期间,注意收集强有力的证据,为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证据保障和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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