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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反悔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怎么办?

来源:周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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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芝罘区刘先生来电咨询:刘先生与王女士与2008年结婚。因感情不合,与2010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婚生女儿归王女士抚养,由刘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产权所有人为王女士)及屋里财产归王女士所有,共同财产20万元男方分的10万元。但是后来由于房价高涨的原因,刘先生一直没有购置房产。离婚后刘先生认为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应系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能否要求法院变更离婚协议的约定。



律师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心甘情愿在财产上作出较大的让步,可离婚后又反悔,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离婚时关于分割财产的内容一旦签订,当事人原则上能当遵守。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同时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中,李先生与王女士的离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现刘先生因个人原因对该协议反悔,且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应该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时,不会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不会轻易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的让步视为另一方趁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另一方生产、行为受限或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另一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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