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强律师

张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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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银行工作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张××涉嫌受贿一案。

来源:张卫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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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系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的信贷部副经理。2010年初,贾××等人找到张××要求其为贾××等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刚开始张××认为贾××等人的手续不齐全并要求他们补办手续,后贾××等人在××市下辖的××县伪造房屋权属证明,不久贾××等人再次找到张××要求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张××经审查认为符合贷款手续,便同意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贾××等人先后在该行贷款600余万元。贾××等人在贷款结束后,分两次给张××共计现金12万元以表示酬谢。2010年下半年,贾××等人伪造房屋权属证明的事情被××市下辖的××县公安机关知晓并立案调查,贾××再次找到张××时,张××将该12万元全部退还给贾××。不久,××市下辖的××县检察院以张××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调查。

律师介入:我们接受委托后,便着手从张××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即是否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问题上与××县检察院开始交涉,并提出案件管辖的问题,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最后,法院以张××构成受贿罪为由对其判处刑罚。

简评: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张××的犯罪主体资格问题上,针对张××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法院在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有道理,但是考虑到张××个人原因,以受贿罪进行定罪处罚。严格来讲,张××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属特征,因此法院以个人原因来判处刑罚的问题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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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卫强
  • 执业律所: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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