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中证据重要性
来源:张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0
人浏览
温某与姜某系朋友关系,姜某因生意周转需要,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初多次向温某进行借款,期间共借款11万余元,一直称尽快偿还,但一直未还款,其中大部分借款转给案外人李某,且没有借据及收条。因姜某一直未还款,温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本案中,在接受温某委托时,温某只有给姜某及李某的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没有借据及收条,导致案件证据存在不足,经过与温某沟通,让姜某出具了相关的借据及收条,使本案案情进一步明了化,保证了本案胜诉。
当事人在出借借款时,一定要让债务人及时出具借款凭证,或者保留好相关的沟通借款事宜的证据,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以上内容由张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振律师咨询。
张振律师
帮助过 12813 万人好评:75
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西柳体育场3楼3126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