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A公司诉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苏某某自称某公司老板,以某公司名义向A公司发出采购订单,要求A公司将订购的货物送到指定的地点。A公司按照订单的要求每月将货物送到苏某某指定的地点,苏某某每隔一段时间以某公司名义向A公司支付货款,然而在2012年底苏某某不再支付货款,A公司多次催要不成,欲诉诸法律。
律师介入:
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本律师马上对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发现某公司早就被吊销营业执照,苏某某是假冒某公司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苏某某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确定责任主体后,本律师与A公司的业务员、会计对A公司与苏某某之间的对账情况进行统计,确定苏某某的欠款金额。本律师同时要求A公司收集所有与苏某某有关的订货单、送货单、付款收据等材料,建议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财产保全。
本律师代理A公司提起诉讼并且采取保全措施后,苏某某开始与A公司进行接触,表示同意还钱但是要求给一定期限。本律师代理A公司在法院的配合下与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苏某某在约定期限内还钱,否则要支付违约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如苏某某到期不履行的,A公司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现苏某某所欠A公司货款已支付完毕。
律师提示: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本律师发现A公司的流程管理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没有订货方的身份信息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送货单只有签名并且很潦草,收货人不清点货物数量,送货地点只有公司名称,不是很准确。送货名称与订货名称存在出入。
建议公司在买卖货物过程中做好流程控制,尤其是制造型企业。无论是与企业还是个人进行货物交易,都要签订买卖合同,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订货单要求公司盖公章或个人清晰签名;送货单须与订货单一致,列明订单号、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品质、具体送货时间、收货人名称及地址,收货人栏目建议盖公章,如有签名要清晰;每次对账时要求对方在对账单上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收取货款时开具收据,要求对方盖章或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