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有权以遗嘱取消子女继承权
来源:杨子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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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赵甲夫妻二人于1995年结婚(均为再婚),2011年丈夫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申明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房子、家具、书籍等)均归我继承所有。自丈夫离世后,我便独自一人在上述房屋居住。之后丈夫的子女强行进入我住所,并更换门锁,我因此不能回到自己家中,居无定所,丈夫子女行为对已73岁高龄的我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现起诉请求丈夫名下房屋及存款属于丈夫的遗产份额由我继承所有。
子女们辩称,老父亲再婚之后16年来子女探望都受到了原告的阻挠,家中兄弟老二生活困难、一级伤残,老父亲去世之后没有房屋的老二一家人搬入了诉争房屋。张某多次报警让其一家搬出,这个时候其才拿出了遗嘱,要求继承该房屋。2004年5月1日是遗嘱形成的时间,到这个时候才拿出此遗嘱,子女才知道有遗嘱,我们子女都认为是法定继承,父亲也说了是法定继承,有第三人在场,所以在遗嘱出现之后我们产生了疑惑,不认可遗嘱。
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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