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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维权(转载)

来源:刘祖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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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月份,我公司受珠海**集团公司委托,办理“GREE**及图商标在第35类及第37类上的美国注册申请。在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后,该注册申请顺利得到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受理,同时进入审查阶段。

200210月,我公司收到美国律师的邮件,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上述**集团的商标申请出具初步审查意见。该局引证了一个在先注册的相似商标。使我公司感到奇怪的是,该相似商标与**集团上述申请的商标几乎完全一样,唯一的不同是少了**”两字的中文字样。但商标所有权人却不是珠海**集团公司,而是远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公司。

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只有两个。要么,该美国公司是经珠海**集团公司的授权而使用**商标。否则,该美国公司的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构成对珠海**集团公司的侵权。如果**集团与该美国公司确实存在某种关系的话,只需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就可答复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意见。如果两者不存在任何关系,那么**集团很有可能必须对美国公司的这种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我公司迅速向**集团汇报了此事。**集团的回复是,他们确实与该美国公司有关系,但到底是何种关系,仍需进一步调查。因此,问题集中在**集团与该美国公司是何种关系上。(需补充说明一下,上述两者可以是产家与分销商的关系,也可以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或者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关系等等。而各种不同的关系所需准备的证明文件是不同的。有些文件是需美国律师的协助起草。而美国律师费是以小时计算,费用相对来说是很高的。)

经过调查,**集团给我公司的答复是:该美国公司是早几年由**集团的领导人以自然人身份在美国投资成立的。从法律上讲,两者并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没办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而实际上该美国公司是完全由**集团控制的。另外,该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被注销。但注销公司时并未对其注册的**商标进行处理。

基于以上情况,美国律师提供了两个解决方案。或与美国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以此份转让合同为证明文件答复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意见。或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

**集团选择了前者。接下来是由美国协助起草转让合同,交由**集团及该美国公司原负责人签名,再寄往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以备案。整个过程虽不复杂,但也花费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及相当的律师费。

评论:1)企业在对同一商标(包括相似商标)进行国内国外的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包括英文翻译在内,应尽量保持一致。这样可避免在以后的申请中,因同一商标但不同商标所有权人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法律问题,从而减少经济上的损失及时间。2)当商标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当地的商标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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