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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案

来源:郅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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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3日,被告王芳芳的丈夫驾摩托车在洛阳某高速通道遇车祸身亡,后座乘员金某(未成年人)受伤。调解补偿不成形成本诉。
本案是一因多果的交通事故案。被告王芳芳作为其诉张某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受害人,在本案中又作为被告,在无奈中完成了角色互换。
本案争议焦点:
王芳芳芳作为交通事故死者的妻子是否应承担侵权债务?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死者和王芳芳无财产约定。《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金娟娟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在本次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其监护人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 根据现场的情况及取证,金娟娟作为一个小学生,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其女儿的去向一无所知,对损害结果有监护不利的责任,理应减轻王芳芳房的赔偿责任。
财产。
王芳芳所受领的另案张某的赔偿金是否是遗产,是否可用作抵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应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而王芳芳所受领的另案张的赔偿金是受害人死后的赔偿款,不是遗产。
4、本案中,王芳芳对原告金娟娟的受伤无因果关系,对损害结果无过错。对原告金娟娟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王芳芳的继承份额内清偿。
结合法律法规,我们认为:王芳芳作为死者的遗产继承人,有在其遗产继承份额内请尝债务的义务,同时金娟娟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011年6月3日,经洛阳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本案调解结案,符合当事人诉请,各方都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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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郅硕
  • 执业律所: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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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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