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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大宗交易所现货贵金属亏损70万诉交易所会员单位成功案例

作者:荆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1 浏览量:0

案件经过:

北京XX大宗交易所系北京一家电子交易平台,北京盈X力公司系该交易所会员单位。2014年,盈X力公司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王XX推荐现货贵金属白银交易,夸大该投资十分安全,利润大,并称公司有专业理财师进行喊单,稳赚不赔。王XX在没有进行过任何模拟操作、也未有收到风险提示、未签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盈X力公司就为王XX代开设了电子交易系统平台账户。王XX后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入金,进行了白银、原油交易,并由被告会员工作人员进行喊单。发生亏损后,盈X力公司工作人员让王XX继续加金,称有专业理财师喊单下,定能帮助王XX回本。为挽回损失,王XX后又陆续入金,但还是处于亏损中。被告在2018年后单方面将该产品下线,王XX现已无法登陆该电子交易系统平台。经统计,王XX已损失资金共计人民币700000余元。王XX经查询并了解相关政策,认为北京XX大宗交易所经营的产品系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但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同时,王XX结合在电子交易系统的交易特征,并了解电子交易等相关政策,认为北京XX大宗交易所经营的现货交易并不正规。北京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交易模式采用了“T+0”模式,且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而这种经营方式是需要国家行政许可才能上线的。此外,王XX在北京电子交易系统平台的数百笔交易中,也从无一笔实物交付。申请人后经咨询并了解现货交易等相关政策,认为申请人在北京XX大宗交易所的交易实为一种对赌,从无实物交割。而大宗商品交易所开展的这种白银买卖方式是需要国家行政许可的,但其并没有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每一笔交易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016年,申请人以涉案交易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所有交易应为无效为由委托荆律师向北京市XX人民法院起诉北X所和盈X力公司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本金。

 

案件结果:

经北京XX法院审理后,判决北京XX大宗交易所赔偿王XX3成交易亏损和部分手续费损失。同时认为王XX与会员单位之间签订了电子开户协议中有仲裁条款,王XX与会员单位的纠纷应由北京XX仲裁委员会管辖。法院仅处理申请人与北X所的纠纷。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交易损失与会员单位有直接因素。盈X力公司诱导申请人开户、喊单、交易对赌等一系列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的交易损失。后申请人再次委托本案承办律师向北京XX仲裁委员会起诉会员单位,2021年12月北京XX仲裁委判决盈X力公司应赔偿申请人此前诉讼未赔偿的7成损失,并返还获得的手续费。申请人在仲裁生效后,依法向北京XX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律师认为:北京XX大宗交易所和其会员单位之间分工明确。北京XX大宗交易所作为交易所,系组织者。组织者在交易中所起的作用是:发展会员;制定交易规则;统一收取和分配客户资金;提供交易软硬件设施(包括电子盘软件);与银行签订出入金协议;提供行情报价,直接对客户账户强行平仓;组织会员、客户在平台上进行集中交易。会员单位所起的作用是:以交易所会员的名义对外招揽客户开户入金;客户维护。从上述分工可以看出,交易场所作为组织者是整个交易的关键和核心,具有不可替代性;会员单位则是根据交易场的授权开展业务的下线机构。因此,组织者和会员单位都应当对交易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涉案交易行为的性质。结合王XX的交易报表和被告的经营特征,北京XX大宗交易所的电子盘交易是期货性质,并不是现货交易。目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经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判断要素包括:1、交易标的具有同质性或可替代性,即属于标准化合约;2、公开交易,即对大众出售;3、集中交易;4、未来交易;5、以保证金(保证金类型包括资金)做担保,即以担保机制进行交易;6、以对冲的方式完成交易;7、交易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交易双方并非期待真实交付,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

结合本案并综合交易的形式要件和目的要件,本案所涉交易应认定为期货交易,而非现货交易。王XX在建仓时只以选择买、卖、手数,并不能对交易商品的其他参数进行选择,交易标的具有同质性或可替代性,相对固定,系标准化合约,本案的交易性质被认定为期货交易。

 

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第六条规定,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律师结语:

在遇到这样的现货交易电子平台时,特别是遇到有老师带单的,投资者必须要慎重,这样的平台可能是非法的平台。投资者亏损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维权起诉,并可以通过法院、工商局、公安等部门申请证监会认定是否属于期货性质。如果一旦认定平台的交易性质是带有期货性质的,则是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者在交易平台上亏损的钱有望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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