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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来源:严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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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 盗窃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期徒刑   积极退赃   量刑

    裁判要点 

被告人盗窃正在使用的公用信设施,被检察院以破坏公用信设施罪提起公诉,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期二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2011623日,2011627日,201174日,201176日分四次共盗窃通讯127米,20117920时许,因形迹可疑被跟踪,对其讯问时主动交代盗窃未遂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最近三周内在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1221日以泰山检刑诉[2011279号起诉书,对被告提起公诉,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29日以(2012)泰山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处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辩护重点

检察院以破坏公用信设施罪起诉被告,该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起刑点为三年以上,一般犯罪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把罪名从破坏公用信设施罪降为一般盗窃罪是本案的重点。律师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等对两罪进行区别,且从从轻减轻处罚、初犯、偶犯、存在自首、立功、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方面对其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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