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据能否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约定
王某(男)与委托人张某(女方)于1990年认识,1995年举行典礼仪式,2001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7年、2001年先后生育两个女儿。张某婚后学习电焊技术并开始创业。2008年夫妻开始闹矛盾,2009年开始分居。起诉前,大女儿随王某一起生活,二女儿随张某一起生活。
张某提供两份证据:1、案外人陈某剖宫产病例一份,证实王某与他人同居并生子存在过错,认为王某作为过错方提出离婚应给予其赔偿;2、2010年2月23日王某出具的借据一份,载明:王某向张某借钱80000元,张某称当初双方约定由王某使用家庭共同财产80000元用于个人经营,并约定该80000元归张某所有,由王某出具的借据为证,若离婚王某应将该款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王某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说法,张某本人予以认可,并且张某提供案外人陈某生子病例也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尊重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大女儿由王某抚养,小女儿由张某抚养,不再支付抚养费。对于借条,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所以周某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最终,委托人的诉讼得以支持,委托人对该结果非常满意。
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处理该案件重点在于怎样看待在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性质,本案中该行为能否视为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周某出具借据,可见这是双方的一种约定,借条并未载明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从内容属于单纯的借据,但该款并未实际交付。张某陈述,该借据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王某婚后经营生意,并且所有经营收入由王某掌管,分居期间双方约定,王某以共同财产80000元投资个人经营,并约定该款归张某所有,符合人之常情,符合《婚姻法解释三》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