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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遗嘱继承与一般遗嘱继承问题】

来源:尚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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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公证遗嘱继承与一般遗嘱继承问题】

     良某的父母及妻子早亡,育有子女二人。良某于2005年3月亲笔立下一份一遗嘱,声明将自己全部的遗产交由其二个子女良一、良二平等继承。后因儿子良一对自己不孝敬,在忍无可忍之后,于2008年8月携带身份证等证件,找到当地公证处,重新立下一份新的遗嘱,将自己70%的遗产交由女儿良二继承,30%的遗产交由儿子良一继承,同时声明以前立的所有遗嘱作废,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

      良某于2011年9月3日去世,亲属在处理良某后事时,发现了二份遗嘱,对于如何执行二份遗嘱,良一良二产生争议,因协商不成,良一遂将良二诉至法院,认为自己履行赡养义务多于良二,要求执行第一份遗嘱,并宣告第二份遗嘱无效。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良一的诉讼请求,认为原告良一没有证据证明良二存在虐待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二份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根据法院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大于未经公证的遗嘱,并且公证遗嘱中已经声明以前立的所有遗嘱作废,所以公证遗嘱有效,良某以前立的遗嘱无效。

      最终,法院驳回良一的诉讼请求,良一与良二按照第二份遗嘱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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