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招待所租赁纠纷案
来源:李凌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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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将其招待所租赁给地方一老板经营,租期为5年,该老板因经营不善,只经营了两年,便无法经营下去。就向部队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部队同意了其请求,双方签订了解除租赁合同的协议,约定争议问题依法解决。后该老板以在承租期间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装修为由,要求部队赔偿其装修费用830余万元,并退还租金135万元,部队委托我应诉。我代表部队应诉的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支付欠交的水电费及拖欠的租金,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部队不仅不赔偿对方装修装饰费用830万元,退还租金135万元,对方还要给部队租金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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