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珍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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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来源:沈珍妮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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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公司为了扩大生产,企业欲购买一套新的生产设备,但由于资金不足,到银行贷款也没有办成,就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两家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B企业向A企业提供100万元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一年一结,两年后还清本金和利息。但由于市场的变化,A公司产品的销售遇到较大困难,未能按时还本付息。如果B公司向法院起诉,其权利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法律对该情况早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

  B公司若起诉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也就是说,B企业只能收回本金,利息则由人民法院收缴。

  总之,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合法的,但是,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得具有违法情形,否则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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