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侵权案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1951年9月5日出生,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住佛山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谢某某,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经理,住福建省××××××××,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贴牌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880027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5月18日,李某某与赵某某发起成立了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2011年8月29日,李某某与赵某某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了谢某某(占总股份的51%)和陈某某(占总股份的49%),并由谢某某任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由陈某某任执行董事。
一、关于侵犯原告的贴牌权
原被告双方共同签字的《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出具时间:2012年2月25日)规定:对陶瓷墙地砖,谢某某有优先贴牌权;对陈某某按照该决议提出的贴牌要求,“谢某某应该按此次股东会决议的决议 2的价格安排排产”。由于贴牌生产和销售的收入不归某某公司,而是由贴牌人自己获得,所以,贴牌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陈谢二人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某某公司开业以来,谢某某基本上独享贴牌权的行为,依法构成对“优先贴牌权”的滥用,构成对陈某某的侵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
二、关于赔偿经济损失6881665元
被告的贴牌时间开始于2011年12月,到2013年6月为止,其累计贴牌数量如下:
150MM×600MM规格的产品优等品为179277m2、200MM×1000MM规格的产品优等品为508801m2。
所以,被告因为贴牌所获得的收益=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销售收入=总产量×销售单价=179277×37.62+508801×54=94919524(元)
销售成本=贴牌成本+装卸费+运输费+销售费用=(48404979+19080037.5)+1380946.8+(2151332.4+732673.44)+9409500=81159469(元)
被告因为贴牌所获得的收益=销售收入—销售成本=13760055(元)
原告的经济损失相当于被告上述收益的一半,即6880027元。
为维护社会经济法律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附:1、本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1份。
具状人:
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组号 |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页 数 |
证明内容 |
1 |
1 |
原告身份证 |
佛山市公安局 |
复印件 |
1 |
原告适格 |
2 |
某某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
清远市工商局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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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任免通知书 |
原告自存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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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 |
2012年某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2012年2月25日) |
原告自存 |
复印件 |
1 |
贴牌权 情况 |
5 |
股东协议(2011年9月9日) |
原告自存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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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 |
产品入库清单 |
原告自存 |
复印件 |
1 |
原告经济损失情况 |
7 |
产成品进销存表 |
原告自存 |
复印件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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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价格通知 |
原告自存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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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调货广告 |
原告自存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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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货单 |
原告自存 |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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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批发价格表 |
原告自存 |
复印件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