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新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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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

股东侵权案起诉书

来源:郝新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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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某,男,195195日出生,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住佛山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谢某某,男,1972109日出生,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经理,住福建省××××××××,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贴牌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880027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518,李某某与赵某某发起成立了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2011829,李某某与赵某某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了谢某某(占总股份的51%)和陈某某(占总股份的49%),并由谢某某任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由陈某某任执行董事。

一、关于侵犯原告的贴牌权

原被告双方共同签字的《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出具时间:2012225日)规定:对陶瓷墙地砖,谢某某有优先贴牌权;对陈某某按照该决议提出的贴牌要求,“谢某某应该按此次股东会决议的决议 2的价格安排排产”。由于贴牌生产和销售的收入不归某某公司,而是由贴牌人自己获得,所以,贴牌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陈谢二人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某某公司开业以来,谢某某基本上独享贴牌权的行为,依法构成对“优先贴牌权”的滥用,构成对陈某某的侵权,依法应当停止侵权。

二、关于赔偿经济损失6881665

被告的贴牌时间开始于201112月,到20136月为止,其累计贴牌数量如下:

150MM×600MM规格的产品优等品为179277m2200MM×1000MM规格的产品优等品为508801m2

所以,被告因为贴牌所获得的收益=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销售收入=总产量×销售单价=179277×37.62508801×5494919524(元)

销售成本=贴牌成本装卸费运输费销售费用=(4840497919080037.51380946.8+(2151332.4732673.44)+940950081159469(元)

被告因为贴牌所获得的收益=销售收入—销售成本=13760055(元)

原告的经济损失相当于被告上述收益的一半,即6880027元。

为维护社会经济法律秩序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附:1、本起诉状副本1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1份。

                                       具状人:

    

证据清单

组号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原件/

复印件

证明内容

1

1

原告身份证

佛山市公安局

复印件

1

原告适格

2

某某公司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清远市工商局

复印件

1

3

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任免通知书

原告自存

复印件

1

2

4

2012年某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2012225

原告自存

复印件

1

贴牌权

情况

5

股东协议(201199日)

原告自存

复印件

1

3

6

产品入库清单

原告自存

复印件

1

原告经济损失情况

7

产成品进销存表

原告自存

复印件

19

8

价格通知

原告自存

复印件

1

9

调货广告

原告自存

复印件

1

10

提货单

原告自存

复印件

1

11

批发价格表

原告自存

复印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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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新东
  • 执业律所: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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